主页 > imtoken钱包转usdt > 国家发改委新规解读:虚拟货币挖矿是允许还是限制或淘汰?

国家发改委新规解读:虚拟货币挖矿是允许还是限制或淘汰?

imtoken钱包转usdt 2024-01-20 05:10:39

作者注:国家发改委最新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并未将虚拟货币挖矿列为淘汰类。是被归为允许类,还是被归类为限制类或淘汰类?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生产过程)》此前由国家发改委(简称“发改委”)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征求意见稿)》中公布2019年4月8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被列为淘汰类,但该条目于2019年8月27日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年版)》中未发现踪迹(《目录》),经公司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10月30日正式公布。

《征求意见稿》刚出炉时,笔者在《虚拟货币挖矿业将何去何从——国发新规简评》中就新政对矿企的影响进行了简要点评和改革委员会”。 《目录》发布后,有矿界朋友前来咨询正式版文件的影响力,表示很多人认为《目录》不包括虚拟货币挖矿在淘汰类别中,说明该国不再支持虚拟货币挖矿。持反对态度,甚至认为虚拟货币矿企的春天来了。

根据笔者对《目录》相关规定的了解和实际情况,《目录》并未明确将虚拟货币挖矿列入淘汰类。应该算是好事,至少没有黑与白的禁令,或多或少都会有生存的空间和空间。

不过,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目录》延续了《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个设置——淘汰类和限制类都有底线条款;与虚拟货币挖矿 《目录》出台后,作为企业主要集中地之一的内蒙古监管部门继续开展监管行动,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进行清理整顿。那么,虚拟货币挖矿是否允许,还是限制或取消?

浙江省虚拟货币挖矿

1.

“目录”中的底线

根据《国务院关于公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目录》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三类;不属于上述三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为许可类,许可类不列入《目录》。

笔者注意到,《目录》下的限制类和淘汰类有一条内容相同的总则: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控制法、节约能源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土地管理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等国家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国际环保公约要求的工艺、技术、产品和设备。

浙江省虚拟货币挖矿

国家发改委产业发展司负责人近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提到了国家在目录中设置此类底线条款的原因:不能完全涵盖现有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限制类和淘汰类有底线条款。 [1]

从底线的文字中,笔者了解到,如果一种工艺、技术、产品或设备不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要求,将被列为限制或淘汰的可能:

(1)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节约能源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土地管理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3)不符合国际环保公约要求。

浙江省虚拟货币挖矿

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目录”没有列在任何项目下。它是被归类为允许的,还是属于限制或消除的类别?对比上述底线下的内容,从目前大部分矿企在用地、用电、能耗、环保、安全等方面的经营状况来看,很难说归为一类允许的类别。

2.

内蒙古相关监管政策及行动

由于电力资源丰富,内蒙古自治区一直是虚拟货币挖矿公司集中的地方之一。公开资料显示,截至目前,内蒙古至少发布了两份关于对当地虚拟货币挖矿企业进行整顿的通知:一份是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于2019年8月30日发布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进行检查整顿的通知》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信软字(201号9)384号)(“384号文”),另一个是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的《清理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地区2019年11月11日《联合检查整改情况通知》(《联合检查通知》)。

浙江省虚拟货币挖矿

(1)384号文要求

根据笔者在384号文中看到的内容(未公开发布)内蒙古发改委等五部门向其所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改委提出要求,公安局、金融办、大数据局指出,虚拟货币挖矿行业属于实体经济。不支持不相关的伪金融创新,决定在内蒙古开展虚拟货币矿业企业清理整顿、有序退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被列入限制行业目录。

值得深思的是,2019年4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将虚拟货币挖矿列入淘汰类;8 8月27日,该词条被从淘汰类中删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常务会议审议的《目录》;而三天后的8月30日,内蒙古发改委,包括相关部门联合印发的384号文,要求将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纳入限制行业目录。

虽然当时实际审定的《目录》并没有明确提及虚拟货币挖矿,但内蒙古地方发改委等部门并无权调整《目录》的内容。目录”和挖掘虚拟货币。加入限制类浙江省虚拟货币挖矿浙江省虚拟货币挖矿,但当时内蒙古出台的监管政策可能表明,国家发改委这个从国家到地方的监管体系,以及联合发布政策的内蒙古其他相关部门,都在关注虚拟货币挖矿。监管态度不支持。

浙江省虚拟货币挖矿

(2)联检通知下的要求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2019年11月11日发布的《联检通知》,内蒙古将遵照384号文件的部署,自治区联检组将赴部分联盟城市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清理整顿情况进行联合检查,重点查明其与实体经济无关,规避监管,消耗大量能源。此次检查是为了包装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在当地电价、土地、税收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自治区制定了统一的“矿山”企业检验技术标准。检验按照统一标准进行。个别企业无故干预、不配合检查组开展正常检查工作的,按“采矿”企业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笔者注意到,联检通知是在《目录》发布十多天后下发的,联检通知明确提到,有关部门根据此前有关部门对虚拟货币矿企进行联合检查。下发384号文可见,即使虚拟货币挖矿没有明确列入《目录》的淘汰限制类,内蒙古工业和信息化厅新出台的政策(联检通知)自治区其实还是和以前的地方政策(384号)一致的。 Wen) 是一脉相承的,其已开展的监管行动仍在推进中,内蒙古相关政府部门仍普遍持不支持虚拟货币挖矿的态度。

虚拟货币挖矿未经国家发改委批准。 《目录》明确列入淘汰类,未列为限制类或鼓励类。这是否意味着它当然属于允许类别,还是属于限制类别或排除类别?目前很难一概而论。

从《目录》发布后内蒙古有关部门采取的最新政策和行动来看,笔者理解,《目录》淘汰类别中删除虚拟货币挖矿并不意味着矿企可以 对很多矿企来说,走在路上甚至不代表人生的开启。

《目录》的底部条款就像一个口袋,能不能放进这个口袋里有法定标准。也有解释的余地​​。法定标准是企业的污染防治、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土地管理、职业病防治等方面是否合规,工艺、技术、产品或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能源消耗量等,质量方面的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国际环保公约的要求等;而解释的余地​​在于地方政府机构对上述法定标准的具体把握和执行。

在国家鼓励区块链技术发展的背景下,在区块链与虚拟货币经常交织在一起的场景下,现行《目录》并未提及虚拟货币挖矿,体现了监管攻防的灵活性绑不绑,怎么绑,多紧,由监管者决定。